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设立中的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肇事仍应承担责任

————肖某诉重庆速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肇事代驾司机发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肖某诉重庆速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40号 二审:(2016)渝05民终3169号
  【案情】
  原告:肖某。
  被告:重庆速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润公司)。
  被告:何某,系速润公司员工。
  2014年3月7日晚,原告与朋友喝酒吃饭,酒后请求代驾服务,被告指派何某为肖某提供代驾服务。后何某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
  原告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被告提供代驾服务存在瑕疵,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作为代驾司机,未按交通规则操作车辆,且其所持驾照还处于实习期内,不能从事经营业务,故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速润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交通肇事发生时速润公司并未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提供代驾服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何某辩称,其为被告速润公司的员工,其通过网络与速润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并受被告速润公司指派提供代驾服务,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与被告速润公司之间并非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系委托代理关系。
  【审判】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