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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非法取得空白承兑汇票,伙同他人填写内容后,将伪造的汇票用作抵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的,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占廷贤票据诈骗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非法取得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占廷贤票据诈骗案

  关键词:伪造票据 银行承兑 汇票票据 诈骗票据 质押
  案情简介:被告人因票据诈骗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上诉后,将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取得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伙同他人擅自填写汇票金额等内容后,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作抵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以票据诈骗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考虑被告人实施票据许骗得到同案被告人的帮助,责任相对分散等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0)刑复字第159号

  被告人:占廷贤,又名詹某某,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浙江省金华市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业主,住金华市婪城区石榴巷6号。1985年8月1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2月1日以(1999)金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占廷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9日以(2000)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被告人占廷贤经人介绍与同案被告人王励平(已判刑)相识。1997年2月,占廷贤要求王励平帮其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励平答应帮忙。占廷贤又经人介绍与金华市五星实业总公司建材分公司经理金卫明取得联系,称其可以开出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开承兑汇票需要资金,要求金卫明先借其400万元。金卫明提出要先开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借给占廷贤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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