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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对象不包括实际承运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广西世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正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广西世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号一审:(2016)桂72民初339号 二审:(2017)桂民终148号
  【案情】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被告:广西世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
  第三人:广西润桂船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桂公司)。
  第三人: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
  华润公司与润桂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签订华润水泥船舶运输合同书,约定润桂公司承运华润公司的水泥等货物。根据上述运输合同约定,华润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在武宣草鱼塘码头交付总价值为425383.02元的水泥1629.82吨给润桂公司委派的属被告世纪公司所有的“世纪16”号船舶承运,目的港为梧州。10月29日,该船舶航行至桂平市铜鼓滩水域时,船舶触礁,船舱进水,导致水泥受损事故。对该货损事故,桂平市海处作出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本次事故属单方责任事故,“世纪16”号船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班驾驶是本次事故直接责任人。2014年12月16日,润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内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华润公司等委托润桂公司运输的货物,润桂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期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案货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润桂公司均确认该事故属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5%后已向润桂公司赔付了248104.11元。其后,保险公司以保险代位求偿权为由向世纪公司主张赔偿货损248104.11元。
   【审判】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世纪公司是否属于对保险标的损害并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的问题。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有保险法相关规定,根据保险法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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