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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侵犯商标权商品,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浙江良友木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良友木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7)津02民初147号再审审查:(2017)津民申2266号
  【案情】
  原告:浙江良友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友木业公司)。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筑装饰集团)。
  2003年5月27日,良友木业公司成立,经营范围:胶合板、复合地板、实木地板、木制品、家具的制造、加工;室内外装饰。
  良友木业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340364号图形字母文字组合商标(见图一),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木材;地板;建筑用木桨板;胶合板;建筑用塑料管;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楼梯;石膏板;非金属建筑物(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良友木业公司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340351号字母文字组合商标(见图二),核定使用商品同样为第19类。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
  image.png
  图一为第10340364号图形字母文字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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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为第10340351号字母文字组合商标
  1993年8月30日,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成立,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门窗设计、加工、销售,机电设备安装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及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多媒体设计,展品设计,展览展示服务,门窗的生产、加工(限分公司经营),附设分支机构。
  案外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建筑装饰集团(乙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渤海银行业务综合楼项目内檐装修工程第四标段。工程地点:河东区六经路与六纬路交口。承包范围:四标段:渤海银行业务综合楼私人银行装修工程包含:47层及以上全部室内空间装修,47-51核心筒电梯间装修包含在本标段内。装修面积约11985平方米,投资额约4500万元,具体详见建设单位所发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和招标范围(附件三)详细描述。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单位合同。开工日期:2014年2月28日,竣工日期:2014年9月30日。总日历工期天数:215天。合同价款:46874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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