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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欠缺成分含量标注的可认定为标签瑕疵食品,但标签瑕疵食品不等于不安全食品

————程某某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案

裁判规则

  食品标签欠缺成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程某某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案


  原告:程某某,男,47岁,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
  负责人:陈秋卿,店长。
  被告: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董事长。
  原告程某某因与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公司)发生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程某某诉称:其于2016年10月2日在被告欧尚超市处以279元的单价共计购买了14盒由被告东阿公司生产的“桃花姬”阿胶糕。之后发现该产品标签中未标注阿胶含量,两被告涉嫌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故诉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退货并由欧尚超市退还购物款3906元,同时按照购物款的十倍赔偿损失39060元。东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欧尚超市、东阿公司均辩称:(1)原告程某某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其购买涉案产品并非使用其本人的银行卡进行消费,程某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2)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相应的安全标准标号及检验报告;(3)涉案产品标签虽未标注阿胶含量,但也未特别强调“阿胶”的特性,故标签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上,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亦规范,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10月2日在被告欧尚超市处购买了14盒由被告东阿公司生产的“桃花姬”阿胶糕食品,总价款3906元。该食品外包装上多处标注“桃花姬阿胶糕”字样,其中“阿胶糕”字样系红色字体。产品外包装的配料表中载明:“核桃仁、黑芝麻、黄酒、高麦芽糖浆、阿胶、冰糖、麦芽糊精”,但均未标注上述各成分含量;执行标准为Q/DEB0002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371528011299。2015年10月20日,东阿公司发布了编号为Q/DEB0002S-2015的阿胶糕企业标准,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015年11月9日东阿公司取得编号为SC13137152407522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含有“阿胶糕(Q/DEB0002S)”。该食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原生产许可证证号:QS371528011299”。2014年6月13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阿胶糕类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载明“如果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含有阿胶、黑芝麻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阿胶及其他原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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