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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叶某某诉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叶某某诉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审:(2017)闽0505民初字第1518号
  【案情】
  原告:叶某某。
  被告: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连某某。
  被告陈某某、王某某二人分别于2013年6月26日、2013年10月16日共同向原告叶某某借款20万元、10万元,共计30万元。两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第一笔借款约定按月利率1.7%计息,第二笔借款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后,陈某某已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并按约支付两笔借款利息至2017年4月30日止。另查明,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与被告连某某于1995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叶某某请求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万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本金10万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提供借条以及由当地档案馆出具的被告王某某与连某某的结婚申请书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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