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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经法院同意,可暂缓执行

————深圳市学府雅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裁判规则

  在执行中,被执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乐实业公司”)、深圳市华乐工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乐工贸公司”)借款纠纷四案,深圳中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7-379、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于2004年1月12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5年将本四案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本四案指定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执行。期间,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将其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又将其债权转让给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际信托公司”)。2009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将本四案指定由深圳中院执行,深圳中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0)深中法执字第111-114号。另深圳中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4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5600000元及利息等,深圳中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0)深中法执字第39号。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执字第39、111-1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华乐工贸公司职工工会分别持有的被执行人华乐实业公司9159.04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7.24%)和683.992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7%)以人民币2880万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信托公司。利害关系人深圳市学府雅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府雅苑公司”)对上述裁定书不服,向深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深圳中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学府雅苑公司称,其系被执行人华乐实业公司、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以及深圳市家用工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截止异议提起日,其对三债权人共享有债权本金312万元人民币及利息120万余元未得到执行。其异议请求为:1、撤销(2010)深中法执字第39、111-1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的裁定第二项“将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华乐工贸公司职工工会分别持有的被执行人华乐实业股份公司9159.04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7.24%)和683.992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7%)以人民币2880万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请求确认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将其名下的华乐实业公司9159.04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7.24%)以及华乐工贸公司职工工会将其名下的华乐实业公司683.992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7%)为被执行人华乐实业公司提供的执行担保无效。事实与理由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七)奖惩职工;(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规定,厂长(经理)无权决定集体企业联社对外担保事项。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的章程第十三条也规定:“华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本社职代会执行机构”。该规定与《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的第二十一条:“非公司制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三)审议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重大投资、收益分配、产权转让、对外提供担保、确认资产评估等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规定相一致。由此可见,华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才是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从前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外提供担保的职权专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而不属于厂长(经理)。也就是说,不论是依据国务院的条例还是依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还是依据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的章程,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作为城镇集体企业,夏重英作为理事长(相当于厂长经理)无权决定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对外担保事项。由于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为被执行人华乐实业公司提供的执行担保未经联社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因此是无效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所持股份的资产来源于六个案外人,但相互之间并未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华乐实业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集体企业发展基金股由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管理。该规定表明,华乐集体企业联社所持股份拥有的是管理权,是否具有所有权还有待商榷。公司登记机关对深圳市华乐集体企业联社依据章程所持的股份仅作了备案处理而未予登记确认以及华乐实业公司的全部股东目前已被登记机关变更为“深圳市集体办托管”也进一步印证华乐集体企业联社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归属不明。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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