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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行依据被撤销,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执行内容,但已执行标的额没有超过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的,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苏某某、湛江市恒利贸易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

裁判规则

  虽然原执行依据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霞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恒利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梁华娥、湛江煤气企业集团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煤气贸易公司)、湛江煤气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煤气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0年1月依据生效判决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苏某某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岭南路4号煤气公司宿舍楼204房(以简称“204房”)。2016年9月17日,被执行人苏某某以据以执行的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撤销为由向霞山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该院受理后,经审查作出(2016)粤0803执恢18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苏某某的执行回转申请。苏某某对该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霞山法院据以执行的(1996)霞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被(2001)霞经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执行回转,但霞山法院以(1996)霞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是被改判,而非被撤销为由作出(2016)粤0803执恢181号执行裁定,驳回其执行回转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16)粤0803执恢181号执行裁定。

  霞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07)湛中法民再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湛江中院(2004)湛中法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第3项:“限苏某某和梁华娥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梁民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虽然原执行案件所依据的(1996)霞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被(2004)湛中法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所撤销,但(2004)湛中法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仍判决苏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恒利公司的申请,该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苏某某204房符合法律规定。异议申请人苏某某认为原执行案件所依据的裁判文书已被撤销,请求对204房执行回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霞山法院遂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粤08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苏某某异议。

  复议申请人苏某某不服上述裁定,向湛江中院申请复议称:霞山法院列举了《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就应按此规定执行返还,法律没有规定“改判”或“仍然……”,撤销就是撤销,复议申请人的法律依据就这条和第214条以及《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霞山法院拒不执行回转,采用了2005年5月18日(2004)湛中法民二终字第96号错误判决来作为其已于2000年1月拍卖了申请人房产的执行依据,因此,霞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先执行后等判决的错误。另外,复议申请人对2008年1月30日前的所有民事判决不知道、不参与和不签名,所作出的判决处理是错误的。为此请求湛江中院撤销霞山法院作出的(2017)粤08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并返还204房给复议申请人,裁定申请执行人赔偿孳息15万元及由湛江市煤气集团公司负连带责任。

  湛江中院查明,恒利公司于1996年向霞山法院起诉煤气贸易公司、煤气集团公司、苏某某、梁华娥等债务纠纷一案,霞山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1996)霞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煤气贸易公司、苏某某及梁华娥偿还40万元及利息给恒利公司,煤气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恒利公司向霞山法院申请执行。霞山法院于2000年1月拍卖了被执行人苏某某的204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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