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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一人公司中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经营状况无恶化时行为人将部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无需以犯罪论处

————陶某1、陶某2职务侵占案

裁判规则

  在一人公司中,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陶某1、陶某2职务侵占案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1、陶某2。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以来,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海公司)董事长即被告人陶某1利用其经营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与妻子陶菊花、儿子即被告人陶某2,侵占公司资金用于购买银河湾日苑30幢A、B两幢别墅,并将产权登记在陶菊花及陶某2名下。其中陶某1及陶菊花侵占公司资金661万余元,陶某2侵占公司资金113万余元。2010年,陶某1、陶某2及陶菊花等人买得别墅后,共同侵占伟海公司和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厦公司)293余万元资金用于装修别墅。2011年7月,陶菊花利用管理伟海公司经营部的职务便利,侵占24万余元的公司资金用于装修别墅。
  2006年11月份,陶某1利用担任伟海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金尔云夫妻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所有的现代名人花园1幢6单元1601室(价值195万元)登记在金尔云夫妻名下,将该房产占为己有并供儿子陶某2装潢后居住。陶某1在重大资产申报时,将该处房产予以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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