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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毒品废液、废料不计入毒品数量,属于制造毒品未遂,既未遂数量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制造毒品罪既遂处罚

————张某某、罗某某、樊某某制造、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制造毒品案件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罗某某、樊某某制造、贩卖毒品案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樊某某。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上午,张某某向罗某某赊购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片后,前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农贸市场购得香料、色素各一袋以及头痛粉20包。当天下午,张某某在其租住屋,趁罗某某外出购买注射器之机,按照从吸食毒品的朋友处听说的方法,准备制造毒品。因气味呛人,张某某便将装有红色粉末的坩埚存放于厨房橱柜中。2013年11月11日19时许,张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再次制毒。
  2013年11月13日19时许,张某某被抓获后,民警从厨房的橱柜内查获一白色小碗盛装的红色粉末(经称量净重26.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两个不锈钢坩埚分别盛装的红色粉末(经称量净重分别为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经称量净重3.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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