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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纠纷中均未办理登记,按照合法占有房屋、付款先后、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阳某诉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阳某诉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6)桂03民撤3号 二审:(2017)桂民终75号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阳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
  2007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六份,约定:某公司将桂林市芳华路某小区第5栋1单元4层1号房(本案讼争房屋,下同)等六套房屋出售给张某,并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交付张某,于交付后的200个工作日内(2010年10月17日前)为上述房屋办好房地产权属证书。签约当日,张某依约向某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110.1061万元,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桂林市房产局进行备案登记。2008年1月20日,某公司另与张某签订商品房退款退房协议书,约定:若某公司在2008年3月20日前以现金支付方式将全部购房款退还张某,则张某将上述房屋退回某公司,否则双方继续履行先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某公司没有如约退款。
  2009年8月18日,某公司与阳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阳某,总价款为46.8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当日支付23.4万元,余款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9年8月18日,阳某向某公司支付23.785万元,含首付款23.4万元及某公司代收办证费、对讲门、一户一表(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3850元。2009年10月11日,某公司在《桂林晚报》刊登交房通知。2010年1月20日,某公司将房屋交付阳某,后阳某装修居住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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