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物的担保合同未生效,担保物权视为自始未设立,不应认定为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兆博公司诉通朗公司、王某1、杨某某、王某2、王某3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物的担保合同未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兆博公司诉通朗公司、王某1、杨某某、王某2、王某3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一审:(2015)民一中园重字第0001号 二审:(2016)津民终33号
  【案情】
  原告:兆博公司。
  被告:通朗公司、王某1、杨某某、王某2、王某3。
  法院审理查明:天津兆博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动产抵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