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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被告人加重刑罚必须同时具备“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两项法定条件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1.发回重审的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 发回重审 上诉不加刑 新的犯罪事实 补充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002号(2015年2月11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534号(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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