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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明知是含有乙醇的物质而服用致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刑法要求的醉的程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规则

  对危险驾驶罪条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号 一审(2016)苏0981刑初359号 二审(2116)苏09刑终449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2015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富安镇米市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1毫克。因被告人吴某某对该检测结果有异议,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检测,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6毫克,且对血样进行DNA同一性认定,检测结果为司法鉴定中心的检测血样来源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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