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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辆较少的路段上驾车“碰瓷”的行为可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吴某1、吴某2等人敲诈勒索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在车辆较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吴某1、吴某2等人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
  敲诈勒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刑初字第43号(2015年11月26日)
  【基本案情】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1、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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