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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应立足于被告人角度兼顾保护被害人利益

————夏某某、夏某某等诈骗案

裁判规则

  民事欺诈行为只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夏某某、夏某某等诈骗案

  案情

  2016年5月15日至7月20日,被告人夏某某、夏某某等人窜至河南洛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等地,租用酒楼,以家纺产品展销会的名义,通过免费赠送礼品为由聚拢老年人群参加,夏某某、夏某某在此过程中负责购买礼品、租赁场地并安排其他被告人夏某某、冯明亮、刘福毅等人进行发传单、发送礼品、维持现场秩序、看车等工作。夏某某、权红霞通过讲课的方式,虚构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方面等功效,再以退还货款、出资赴少林寺旅游、去郑州看梨园春节目等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货款共计352220元。2016年5月24日,武陟县多名被害人向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称被骗,武陟县公安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视频追踪、摸排走访等方式发现上述被告人有重大嫌疑,7月20日在郏县境内将上述被告人抓获,经审讯各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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