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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案件中,行为人不是犯意提起者,客观实施犯罪的行为与犯罪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可认定为从犯

————戴某1、戴某2、操某某强奸案

裁判规则

  认定共犯在共同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戴某1、戴某2、操某某强奸案

  【案号】
  一审:(2016)浙0683刑初812号
  二审:(2016)浙06刑终828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1、戴某2、操某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戴某1在与吴某某(女,未成年人)QQ聊天时,获悉吴某某因与其男朋友闹矛盾而情绪低落,遂以送夜宵为由赶至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新天地客房部吴某某住宿的房间,见吴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即对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告人戴某1又纠集被告人戴某2、操某某到房间,先后与仍处醉酒状态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其中被告人操某某因自身原因未得逞。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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