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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强迫吸毒是否足以控制被害人并作为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

————杨某强奸、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妨害公务,乔某强奸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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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杨某强奸、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妨害公务,乔某强奸案

  【案号】
  一审:(2014)沈和刑初字第991号
  二审:(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122号
  【案情】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杨某(男)、乔某(女)。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伙同乔某经预谋后,于2013年3月23日19时许,以给被害人某甲找高薪工作为名,将某甲骗至某宾馆房间内。二被告人采取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某甲吸食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在某甲吸食大量毒品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杨某强行将某甲奸污。2013年3月24日至28日期间,在杨某租住房内,杨某又多次强迫某甲吸食毒品,并多次对某甲实施奸污。同月29日,公安人员在杨某租住处对其实施抓捕过程中,杨某拒不配合,并用嘴将民警腿部咬伤(属轻微伤),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一玻璃瓶无色晶体(1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壶等吸毒工具。
  另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其租住房内,先后四次容留乔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3年3月30日,公安人员将乔某传唤到案。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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