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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与病故非同种疾病,保险公司应赔付

————章某某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章某某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章某某为女儿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疾病为由拒赔。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最终病故的疾病与其既往病史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判保险公司赔付章某某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章某某身故保险金8.5万元。
  被保险人病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为由拒赔
  2014年3月,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皋营销服务部的业务员刘某多次推销下,章某某决定为她3岁的女儿多多(化名)投保一份保额1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多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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