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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应追究替考人和被替考人的刑事责任

————周某某、程某代替考试案

裁判规则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某、程某代替考试案

  案情
  被告人程某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告人程某的指使下,代替程某到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后周某某在考试时被发现。2016年1月19日,程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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