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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经诉前程序后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例第30号: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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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检例第30号: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至4月,金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五组、卜家河村一组、杨溪铺村大沟处,相继占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0.28公顷、0.22公顷、0.28公顷开采建筑石料。2013年4月22日、4月30日、5月2日,郧阳区林业局对金某某、吴某某、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分别处以56028元、22000元、28000元罚款,限期十五日内缴清。金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分别缴纳罚款20000元、15000元、20000元,未将被毁公益林地恢复原状。郧阳区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催告三名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得到全部执行,被毁公益林地未得到及时修复。
  【诉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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