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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报复他人而以暴力、威胁方式索取财物的行为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石某某、于某1、王某1等敲诈勒索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石某某、于某1、王某1等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3月1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召口乡小曹村农民,2003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03年6月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逮捕。
  被告人于某1,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皇城镇于家村农民,2003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1,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南王镇王寨村农民,2003年6月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朱台镇大夫店村农民,2003年6月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逮捕。2004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召口乡东齐村农民,2003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释放。2003年9月2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2004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2,男,1986年2月4日出生,山东省无棣县人,无业,2003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2004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山东省济南市人,2003年6月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于某2,男,1983年7月2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皇城镇于家村农民,2003年6月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2003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淄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某1、王某1、张某某、魏某某、王某2、李某某、于某2犯抢劫罪,向淄博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各被告人的辩护人一致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不成立,其行为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石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石某某系从犯,在故意伤害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于某1的辩护人认为,于某1系从犯,且系犯罪中止,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
  王某1的辩护人认为,王某1系从犯,且系犯罪中止,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
  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从犯,犯罪中止,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
  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从犯,犯罪中止,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
  魏某某、王某2、于某2的辩护人认为,上述被告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应宣告无罪。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
  被告人于某1因听别人讲赵芳在村里说其和女友的坏话后很生气,欲找几个人吓吓赵芳,再要几个钱花花,以此报复对方。2003年5月27日,于某1纠集王某1、张某某、于某2、石某某、李某某、王某2等人乘出租车窜至临淄区皇城镇于家村,并交代王某1到了赵芳家,先要1万元钱,如果不给,就把赵芳拉出来吓唬吓唬。于某1、于某2因是同村怕露相在外等候,王某1、石某某带领同伙进入赵芳家。王某1称赵芳惹着人了,拿上1万元钱,否则就将其带走。赵芳说没钱,石某某踢其一脚,赵大吵,张某某持刀架在赵芳颈部,要赵老实点,因孩子哭闹,王某1、石某某等人遂将赵的丈夫于庆华带上出租车拉走。行驶不久,问于庆华是否有钱,于称没有,石某某亦未对其搜身,便让于下车,并说“过几天再来找你”。
  (二)故意伤害
  2002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许磊、王肇栋、高俊杰(均已判刑)在临淄区齐城路“旭蒲”网吧门前,因朋友李洪刚与林本丽等人发生争执,遂与林本丽、赵泮春发生撕打,将林本丽打致重伤;将赵泮华、赵泮春打致轻伤。后石某某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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