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既未劫得财物又未致人伤害,是抢劫罪未遂

————王某某抢劫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在公共交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