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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林某某诉刘某1、刘某2返还财产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表见代理的重要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林某某诉刘某1、刘某2返还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原审被告:刘某2。


  原审被告:XXX。


  原告与被告刘某2系继父女关系。被告刘某1在深圳市一通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从事二手车交易。被告刘某1、XXX为叔侄关系,被告XXX在被告刘某1处帮工。2005年7月30日,原告向深圳市鹏峰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本田飞度HG3371型号小汽车一部,净车价为89720元。原告于2005年7月25日提车,车牌号码为粤BHUl90。深圳市交通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5年8月10日向原告发放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行驶证》,由于原告在西安读大学,该车辆及相关证件一直交由其母亲刘彩云保管,车辆实际由被告刘某2使用。2006年2月28日,被告刘某2与被告刘某1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书》一份,以原告林某某的名义将该车转让给被告刘某1,协议约定甲方为林某某,乙方为刘某1,车价为8万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刘某1支付79000元,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刘某1再支付剩余1000元。协议补充条款为“有一次违章刘某1已扣叁佰元。06年路费没交由刘某1负责”。协议签订的当日,被告刘某1委托其弟刘飞在刘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桃源支行的个人存款帐户中取款79000元。被告刘某2向被告刘某1出具了《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刘某1买车款人民币柒万玖千元整(79500.00)。收款人刘某2,2006年2月28日”。被告刘某2在当日将上述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以及原告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交给被告刘某1。原告母亲刘彩云2006年3月24日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以下简称“南山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记载,被告刘某2在2006年2月28日下午5时左右打电话给刘彩云,称其已将该车卖给刘某1。2006年3月1日,深圳市一通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确认粤BHUl90号牌本田飞度汽车的买方为被告XXX,卖方为原告林某某,车价合计1000元整。2006年3月2日,粤BHUl90号牌本田飞度汽车从原告林某某名下转移登记到被告XXX名下。被告XXX2006年3月2日在南山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该车“是今年3月1日,在西丽龙井一通二手车交易中心A区66铺买的,是跟姑父刘某1买的,花了八万元,先付五万元,还有三万元没付”。根据被告刘某1和被告XXX的陈述,被告刘某1为了避免麻烦,在没有与被告XXX签订任何转让合同且被告XXX没有支付任何购车款的情况下,将车辆直接过户登记到被告XXX名下,该车的实际使用人和所有人还是被告刘某1。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称其在南山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关于购车的陈述与事实不符。2006年3月14日,原告林某某向南山派出所报案,称其停放在西部电子城停车场的粤BHUl90号牌本田飞度汽车于2006年3月3日被盗。南山派出所向原告林某某及其母亲刘彩云、被告刘某1、XXX进行询问调查,认为刘某2是林某某的继父,车辆又是由刘某2使用和保管,因此该案属于民事纠纷,南山派出所于2006年4月3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将涉案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等全部归还给被告XXX。


  【审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粤BHUl90号牌本田飞度汽车的合法所有权人是谁,是原告林某某还是被告XXX或是被告刘某1?根据目前粤BHUl90号牌本田飞度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记载,该车目前的登记所有权人是被告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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