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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非法经营行为被罚款项,配偶并不明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马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马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夏天经媒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1997年3月5日在内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12月2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05年夏天,被告在原告怀疑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离家外出,在其娘家居住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0年夏天建有砖混结构平房4间,投资25000元,2004年在赤眉街开一食堂,投资1万元。在内乡县城西关银源宾馆对面开办一美容美发店,投资5000元,购买银钢15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4600元。共同债务有:借被告之母25000元,其中1万元由马耀成借去购车使用,已还清,下欠15000元。欠陈再工资1400元,欠李中凯5000元,欠余音干菜钱1485.5元,欠褚会丽煤钱1255元,欠虎涛牛肉钱16000元,马耀成借款3000元。以上合计欠外债43140.5元。
另查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21英寸彩电一台、新天祥双桶洗衣机一台、4人沙发一套、被子4床、4组合柜一套。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而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嘴打架。被告自2005年夏天离家外出,在其娘家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据此,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由自己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63140.5元依法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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