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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赵某某等八被告人非法拘禁案

裁判规则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赵某某等八被告人非法拘禁案

  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赵光得(均为韩国人)系朋友关系。赵某某多次给赵光得介绍赌场,赵光得答应给赵某某钱,并于2005年3月10日给赵某某写下欠其3000万韩元的借据。同年12月23日,赵某某、张某1来到辽宁省沈阳市。赵某某因赵光得不给钱,遂想将赵光得骗至沈阳市向其要钱。赵某某与张某1找到被告人郑某某、裴某某、崔某某、朴某某、张某2、刘某某及徐太浩(均为韩国人)多次预谋并进行分工。2006年1月20日,郑某某以在沈阳市设赌局为名将赵光得、崔春根骗至沈阳市。
  21日、22日晚,郑某某、崔某某和徐太浩在沈阳市沈河区文汇街某住宅同赵光得、崔春根一起赌博。23日7时许,崔某某在与赵光得赌博时,按事先约定,以取钱为名打电话通知赵某某、张某1等人,赵某某、张某1遂与裴某某、张某2、刘某某等人来到赌场,裴某某、刘某某对赵光得、崔春根拳打脚踢,致赵光得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之后,将二被害人分别关在两个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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