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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后就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谷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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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谷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
谷某某与王某某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一子取名谷睿鑫。2008年7月,谷某某第三次起诉妻子王某某离婚,经原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二、儿子谷睿鑫随王某某生活并由王某某负担其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至独立生活止;……四、王某某放弃对家庭财产的分割,谷某某从赠与的房屋中拿出22万元交付王某某为儿子谷睿鑫购买房屋”。同年11月,谷某某向王某某交付了22万元。
2009年2月,谷某某和王某某复婚。同年9月,谷某某起诉王某某离婚,经原审法院调解,双方于同年12月2日达成离婚协议,内容为:“一、谷某某和王某某自愿离婚;二、儿子谷睿鑫随王某某生活,其抚养费因2008年的离婚协议未约定,故谷某某同意自2010年1月起每月给付500元至谷睿鑫独立生活止;三、有关谷某某对谷睿鑫的探视权及家庭财产分割等,双方同意按(2008)长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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