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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博客语境下作者身份,不仅要证明其是该博客的博主,还要证明其在该博客空间上发表了涉案作品

————深圳中院判决王某某诉深圳腾讯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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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深圳中院判决王某某诉深圳腾讯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王某某主张其是《2010年中国股市走势的猜想与展望》一文的作者,并于2010年1月4日在其新浪网“触浪岩”博客中发表。为证明该主张,原告提交了其从新浪网上打印的“触浪岩”博主信息、博客中本人的两张照片、上述作品的下载件等材料。
  2010年4月12日,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证明,在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腾讯公司)的QQ空间上,QQ号码为465936981“旖旎的泡沫”用户上传了《2010年股市走向》一文,经对比,该文章与上述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文章除标题之外,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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