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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强夺被扣押车辆构成妨害公务罪

————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合法扣押....(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2月13日9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京GBN997的夏利轿车(车主任金萍,系被告人刘某某之妻)非法载客运营至北京市海淀区滨河路时,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二执法大队稽查人员查获。稽查人员将该车扣押后,移交给暂扣车辆协议保管单位北京东外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董明晓,由董明晓负责将车辆送到停车场。被告人刘某某在步行至海淀区宝盛里小区东侧路口红绿灯处时,发现董明晓驾驶其被扣的车辆途经此处,遂上前将车拦住,并打开车门,强行将董明晓拽下车后将该车开回家中。上述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00元。随后,董明晓报警。当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车辆已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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