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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前按习俗结婚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罗某某等五人诉吴某某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第一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罗某某等五人诉吴某某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案



  【案情】


  原告:罗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被告:吴某某。


  第三人:龚某某。


  第三人:李某5。


  原告罗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因与被告吴某某房屋产权及继承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罗某某与李秀松是夫妻关系,并生有4个子女,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70年代,全家陆续从原籍广东省信宜县迁往香港定居。1987年3月,李秀松在深圳市宝安县城购买19区24幢103号房屋(下简称103号房屋)1套;1989年8月,又与原告李某1合资购买宝安县新安镇流塘荔景新村第3幢202号房屋(下简称202号房屋)1套。1991年3月,李秀松因故在香港死亡后,原告在清理遗产时,发现被告占有上列2套房屋拒绝交还;同时,第三人龚某某占租该房屋。故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2套房屋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判令龚某某迁出占租的房屋。


  被告辩称:我与李秀松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103号房屋和202号房屋,一直是我与李秀松共同管理、使用,是我夫妻财产。将部分房屋出租给龚某某等人,是为了保证我有固定收入维持生活。李秀松与我登记结婚,持有我国认可的香港律师出具的未婚证明及从未与任何人结婚的声明。原告罗某某以李秀松配偶身份要求继承其遗产,无理。原告李某1等4人若能提出有效证明证实确系李秀松子女,对属于李秀松的部分财产可依法参加继承。第三人龚某某、李某5均没答辩。


  【审判】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秀松与原告罗某某于1950年1月在原籍广东省信宜县按习俗结为夫妻,婚后生有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4个子女。1974年至1979年间,李秀松与罗某某及4个子女先后迁往香港定居,共同生活。1987年3月27日,李秀松在深圳市宝安县城购买103号房屋1套,3房1厅,面积85.45平方米。1989年6月19日,李秀松持香港律师阮兆耀签名的在港未婚证明书和未婚声明书,与被告吴某某在广西鹿寮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罗某某也参加了婚礼。此后,吴某某入住103号房屋,李秀松常从香港到宝安与吴共同生活。1989年11月16日,李秀松、罗某某、吴某某3人签订“真金不怕烘炉火”协议。协议载明:我3人……永结同心,白发到老。1989年8月,李秀松又购买202号房屋1套,3房1厅,面积85.5平方米。随后将该房出租欧钗,李秀松收取租金。1990年初,李秀松、吴某某将103号房屋修改成2单元单门独户房屋,其中1单元(从原阳台处改成入门)由李秀松与吴某某居住;另一单元(从原门口出入)以每月租金300元出租给第三人龚某某居住,由李秀松与吴某某共同收取租金。

【案例点评人】杨洪逵(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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