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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熟睡之机发生性交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强奸罪

————夏某某强奸案

裁判规则

  乘妇女熟睡之机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夏某某强奸案

  【案情】
  被告人:夏某某,又名夏小初,男,31岁,浙江省奉化市人,农民,住奉化市溪口镇畸东村。1984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服刑期间被减刑二年三个月。1992年10月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5年4月31日止),同年11月26日释放回原籍。1993年8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被假释回原籍后在奉化市大桥镇东门路8号其姐开设的春燕楼旅社当服务员。1993年8月21日夜,夏某某见来自本省余杭县的女旅客徐××独自熟睡在405号客房内,遂生奸淫邪念。夏先对该女进行猥亵,后又实施奸淫。此间,该女曾被惊醒,但误认为夏某某是其同住该旅社的男友,故未反抗。夏某某奸后匆忙离开现场,这一举止引起徐××的怀疑,徐即向公安机关告发。夏某某被抓获归案,认罪态度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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