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盛联按揭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
原告:广东省深圳市盛联按揭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2009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业务战略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被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个人信息,原告与被告下属管辖所有支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资源信息,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息咨询费。信息咨询费与贷款发放金额挂钩:从2009年5月20日起(含),信息咨询费按每月业务量进行计算。当月实际发放的业务量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按业务量的3.0‰计付信息咨询费;业务量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但小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按4.0‰计付;业务量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按5.0‰计付。协议有效期为2009年5月20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双方不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三个月。三个月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再顺延三个月,依此类推。
2009年9月16日,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组织内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各签约银行承诺: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不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个人支付佣金以获取业务来源。该公约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被告为公约签约银行之一。
2009年9月30日,被告向下属各支行发出《关于严格执行<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同日,被告向与其有协议的六家按揭代理中介发出知会函,声称将于2009年10月1日全面终止履行个人住房业务战略合作协议,对于10月1日之后受理的业务将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佣金。
2009年10月13日,深圳国内银行业同业公会组织部分银行及按揭代理中介机构举行座谈会,原告法定代表人与会并发言。
2009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根据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的批示印发《关于规范做好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的自律共识》,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以任何形式向房贷中介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返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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