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崇明县财政局行政采购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慈公司)。
被告:崇明县财政局。
第三人:崇明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崇明采购中心)。
崇明采购中心受崇明县妇幼保健所委托,于2012年6月1日发布关于对崇明县妇幼保健所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的公告。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辉慈公司、上海裕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满公司)等四家企业参与报名,并领取《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2012年6月13日,辉慈公司致函崇明采购中心及崇明县妇幼保健所,提出“对招标文件中十二(10.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的报价)与技术规格中★四、欧美一线品牌,近2年发布最新机型,提供SFDA、CE、3C条件存在冲突”,并
建议修改。对此,崇明采购中心及崇明妇幼保健所未予采纳。
经竞争性谈判,崇明采购中心于2012年7月11日根据评审专家的推荐发布公告,主要内容为:本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为辉慈公司,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于中标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崇明采购中心或崇明县妇幼保健所提出质疑。2012年7月16日,参加投标的裕满公司就中标结果向崇明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辉慈公司投标设备为国产品牌,不属于标书中要求的欧美一线品牌。2012年7月20日,辉慈公司向崇明采购中心作出质疑回复,认为产品符合技术要求,质疑方为恶意质疑。2012年7月25日,崇明采购中心重新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评,复评认为中标人辉慈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对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偏离表的第一至第四条款作全面响应。全体专家组成员一致认为该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置,同时建议此次投标作流标处置。2012年7月27日,崇明采购中心将上述结果告知裕满公司及辉慈公司。2012年7月30日,辉慈公司因不同意废标处理结果而向崇明采购中心提出异议。2012年8月6日,崇明采购中心向辉慈公司回复仍作废标处置,并建议此次投标作流标处置。
2012年8月13日,辉慈公司向崇明县财政局提出投诉。该局审查了投诉项目的采购程序和招标文件后,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崇财库[2012]9号《关于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就“崇明县妇幼保健所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认为:招标文件中设定欧美品牌产品,且作为实质性条款加以限制,具有明显歧视性,对其他品牌产品、其他供应商有失公允。鉴于采购文件具有歧视性,可能损害相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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