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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审查是否具有法定免责事由

————杭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富阳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违法案

裁判规则

  收回闲置土地,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杭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富阳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违法案
  【案情】
  原告:杭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富阳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3日,杭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设备公司)与富阳市人民政府东洲街道办事处签订50亩园区区块土地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通讯设备公司据此缴纳款项,并办理了环保、水利、规划、土地、发改等相关审批手续。2006年12月6日,通讯设备公司与富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浙江省富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富土出合(2006)225号),出让位于东洲工业功能区内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年12月28日,通讯设备公司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富阳市[2006]富土字第304号)。后通讯设备公司实施填宕渣建围墙等前期建设。2011年5月3日,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向通讯设备公司邮寄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后通讯设备公司取得富阳市发展与改革局分别于2011年5月13日、30日制作的富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会议通知。2011年5月30日,富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富阳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向通讯设备公司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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