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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执法部门取缔无证网吧不构成寻衅滋事

————泰州中院判决张某某诉上海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阻挠工商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泰州中院判决张某某诉上海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案

案情

 张某某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江苏省兴化市合陈镇胜利村新建五组273号,农闲时去上海帮助儿子照看孙子,并帮助丈夫看管网吧。2012年3月8日下午,张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民乐苑3区39号101室网吧内,阻拦民警和工商部门对该无证网吧进行取缔,并将上前拉劝的社保队员张某、陈某等人咬伤或踢伤,其中两人构成轻微伤。2012年3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2年3月12日以流窜作案对其延长拘留期限至2012年4月8日。2012年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因张某某尚不够刑事处罚予以释放。同日,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劳教委)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2012)沪劳委[审]字第735号劳动教养决定,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原告劳动教养一年,并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通知收容劳动教养。 

 2012年4月11日,张某某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提出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不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及“根据公安部法制司的批复,劳动教养审核、批准无需征求街道组织的意见”等理由,依法不能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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