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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私自架设服务器进行盗版网游运行的,定侵犯著作权罪

————闫某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闫某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
  被告人王某1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王某2
  2006年3月,上海易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精灵复兴》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韩国艺堂娱乐产业有限公司授予在我国发行、销售、运营该网络游戏的权利以及该产品文字、图像和多媒体资料的使用权。
  2006年5月,陕西籍无业人员闫某某向他人购得《精灵复兴》网络游戏程序复制版,起意“私服”运营牟利。同年7月,闫与武汉市某供电局员工王某1在武汉市就“私服”运营《精灵复兴》网络游戏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利润对半分成。王某1提供两台服务器并负责托管维护,兼管聘用人员的食宿;闫某某负责网络游戏运营和招聘工作人员。随后,王某1租借武汉市一私房,与闫某某筹备“私服”运营。王某1将两台服务器分别托管于武汉市和茂名市的群类网络公司,并在群类网络公司租借“私服”运营所需虚拟下载空间。闫某某聘用陈某某、陈某某参与《精灵复兴》网络游戏“私服”运营。期间,闫某某将《精灵复兴》网络游戏更名为《精灵世界》。2007年初,上述《精灵世界》网络游戏“私服”运营地点转移至重庆市。同年3月下旬,王某2经聘用参与该“私服”团伙。在“私服”运营期间,陈某某、陈某某、王某2分别从闫某某处领取报酬。截至2007年5月,上述五名罪犯违法所得数额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其中包括王某2共同参与的违法所得数额计人民币7万余元。
  据司法鉴定,正版《精灵复兴》游戏和侵权嫌疑版《精灵世界》游戏之间存在复制关系。案发后,王某1自动投案。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闫某某、王某1、陈某某、陈某某、王某2非法复制他人网络游戏,并私服运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闫某某、王某1系主犯,陈某某、陈某某、王某2系从犯,王某1具有自首情节,陈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被告人闫某某、王某1、陈某某、陈某某、王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分别供述了案件事实。
  闫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闫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认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应为非法经营数额。
  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某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其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起刑点,且其系从犯、初犯。
  陈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陈某某对犯罪不知情且无牟利动机,其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王某2的辩护人认为,王系从犯,其违法所得数额应认定为7万余元。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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