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以外国人为犯罪对象”不能成为加重处罚犯罪人的理由

————高某某强奸、抢劫案

裁判规则

  我国公民侵犯外国....(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高某某强奸、抢劫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厦刑初字第95号。
  2.案由:高某某强奸、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成武、吴捷。
  被告人:高某某。1994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4年7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林美福,厦门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毅争;审判员:欧阳孜;代理审判员:邱一帆。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8日。
  (二)诉辩主张
  1.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高某某于1994年7月16日中午1时许在厦门市西山顶水库附近见美国籍女游客张某某单身一人在山上游览,即萌生邪念,尾随其后并将张引至长寿峡一线天偏僻处,对其提出性交要求。当张拒绝时,被告人高某某竞采取搂抱、推按等暴力手段欲强行奸淫,因张反抗呼救而未得逞。高某某即转而抢走张挎包内的一台日产“OLYMPUS”牌照相机后逃离现场,并将照相机藏匿于幸福园厕所储藏室内。案发后,照相机已追回归还被害人。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未遂),依法提起公诉。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