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1994)洪民初字第236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武民一终字第3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喻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汉明。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畅;审判员:徐柳春、高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3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喻某某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已和睦生活数年,生育两女。近年来,被告不顾家,不教育子女,并发展到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1994年3月弃家出走,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经一审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
2.一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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