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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满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不应准予离婚

————喻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案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喻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1994)洪民初字第236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武民一终字第3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喻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汉明。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畅;审判员:徐柳春、高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3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喻某某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已和睦生活数年,生育两女。近年来,被告不顾家,不教育子女,并发展到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1994年3月弃家出走,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经一审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
  2.一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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