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先进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化学工业局特别清算决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5)黄行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中行终字第18号。
2.案由:不服特别清算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香港先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珍,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宋文辛,上海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化学工业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化工局)。
法定代表人:俞德雄,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志强,该局干部;陶武平,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氧化铁颜料厂。
一审法定代表人:杨德奎,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叶关根,上海涂料公司干部;秦泽荣,该厂干部。
二审法定代表人:张杰,厂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德奎、叶关根,该厂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生;审判员:胡玉麟、周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青;代理审判员:王锦萍、殷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6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上海市化工局于1995年5月15日作出沪化外字(1995)第095号关于上海上进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终止合同进行特别清算的通知,认定上海上进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合营合同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终止后,合资双方之间矛盾较深,无法通过董事会商讨清算事宜,第三人已提出特别清算的要求。根据《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上海上进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自本通知发出之日批准解散,企业采用特别清算程序开始清算。同时,该通知对上海上进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的清算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召开第一次清算会议的日期作出了指定。
(2)原告诉称:上海市化工局并非合资企业的原审批机构,无权作出特别清算决定;且被告作出的特别清算决定认定合资双方无法通过董事会自行商讨清算事宜的事实错误,所指定的企业开始清算的日期也不合法,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特别清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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