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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万某1等非法拘禁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索讨债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万某等非法拘禁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1998)丰刑初字第10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刑终字第243号。
  2.案由:万某等非法拘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炳森。
  被告人(上诉人):万某。1997年10月8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1998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二审辩护人:李文伟、张剑峰,泉州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万某1。1997年10月8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龚庆隆,泉州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2(上诉人)。1997年11月8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立凡,泉州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庭木;审判员:蒋福赐;代理审判员:庄亚飚。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孔;代理审判员:黄淑卿、曾泽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1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万某、万某1、万某2于1996年3月26日,伙同万诗育、万建华、万光伟(均另案处理)到石狮市蚶江镇,为索取债款将林劲松劫持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镇浔美村,先后拘禁在黄国良家中等处,长达23天。被告人万某、万某1还于1997年9月26日伙同万伟峰、万惟民等人(均另案处理)到江苏省昆山市兵希镇,为索取债款将林国民劫持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镇浔美村,先后拘禁在村民黄国良、万新标和被告人万某2家中,长达11天,强行索取债款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万某、万某1、万某2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万某、万某1、万某2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别予以处罚。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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