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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拨防卫不属正当防卫,造成对方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与被害人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2000年2月25日被逮捕。
1994年,被告人刘某某与本村村民路典秀结婚。路的前夫刘清善对被告人刘某某经常去路宅(系刘清善与路协议离婚时分割给路的财产)心怀不满,两人多次发生口角。2000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路典秀家中,正遇刘清善,刘清善即谩骂被告人刘某某,并持路家一把菜刀追赶刘某某,后被村民劝阻。刘某某回到家中,见刘清善仍站在村民刘后州的屋前谩骂,并扬言要杀掉自己,便从家中拿出一把匕首,斗狠说:“你今天不杀我,你就
是我的儿。”说着走近刘清善,随即二人发生揪扭,双方扭倒在地。在扭打过程中,刘清善用菜刀砍击被告人头部,被告人刘某某亦用携带的匕首刺中刘清善左侧背部。此后,双方被人劝开,刘清善当即被人送往澧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伤系轻微伤;被害人刘清善的伤为重伤,构成九级伤残。刘清善因伤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27682.87元,已经治愈。
【审判】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5月19日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清善也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5195767元。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刘清善对其砍杀、卡脖子的情况下,持匕首刺伤刘清善,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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