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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造成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落空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韩某某诉林某某等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第三人在法院采取....(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韩某某诉林某某等借贷纠纷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1998)芗民初字第131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漳民终字第492号。
  2.案由: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韩某某。
  诉讼代理人:孔晓耘,福州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欧文聪,漳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漳州新龙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新龙信用社)。
  法定代理人:方维和,主任。
  诉讼代理人:游东亮,漳州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蔡合明,新龙信用社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琼芬;审判员:林海晖;代理审判员:郑解民。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惠玉;审判员:陈永泉;代理审判员:蔡月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8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新龙信用社明知法官前来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不但作出不实陈述,提供虚假情况,不协助法院冻结存单上可供保全的存款,而且在林某某根本不具备提取30万元大额现金的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故意违规操作,协助林某某转移未到期的存款,造成财产保全措施落空,负有过错责任,法院应判令新龙信用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被告新龙信用社辩称:其没有签收法院送达(1998)芗民保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没有协助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义务,因此,其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被告林某某未作答辩。
  2.一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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