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等诉三明市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村民委员会案
(村民资格、养老金给付)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02)元民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三民终字第477号。
2.案由:其他民事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某(又名姜洪木)。
原告(被上诉人):倪某某。
诉讼代理人(一审):姜七财。系原告之子。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邓象贵,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三明市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德平,主任。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高明、陈曦,三明市东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凤明;审判员:林振铭、吴广宇。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培榴;代理审判员:赵东闽、吴江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4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共同诉称:原告系夫妻关系,1992年7月,三明市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两委在关于解决其分地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已明确其为落户的荆东村村民。1994年11月7日,三元区信访局咨询三明市公安局户籍科,亦获明确答复:凡入户满一年以上者均享受当地农户同等待遇。但被告以原告“寄户”为由,自2001年5月起停发原告的养老金,从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01年5月起每人每月40元养老金。
(2)被告辩称:原告“寄户”荆东村,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以及《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五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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