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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夫妻相互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案

裁判规则

  合法夫妻相互间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02)社民初字第9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民终字第278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某。
  诉讼代理人:刘献群。
  被告:张某某。
  诉讼代理人:王长友。
  诉讼代理人:李性和。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保成;审判员:张永军、陈贵平。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卫;审判员:孙建章、李晓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3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7月由其母和他人共同介绍相识,2001年9月,被告之母串通社旗县妇幼保健医院伪造了虚假婚前检查证明,于当月催促结婚,后被告之父母让我和被告一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同年10月1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10月14日晚被告就感到头疼,15日即昏迷不醒,在县市医院治疗无效的情况下,经专家建议,作了脑部CT检查,我才得知被告小时候患有脑积水,做过脑水分流术,分流管从脑部一直插到膀胱,后被告转入北京天坛医院治疗。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我对被告精心照料,并筹借医疗费用。从北京回来后与被告开始分居至今。期间被告之母多次到我单位纠缠骚扰并毁坏家中财产,现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财产,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2.被告辩称:基于原告存在着严重的遗弃行为,故同意离婚。(1)原、被告间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非原告所诉的非法婚姻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以自己无处居住为由多次要求到被告家居住,被告父母本着同情的态度同意原告人住,不久原告趁被告父母不在家之机强暴被告,致使被告婚前怀孕,基于此,被告父母同意办理结婚手续,经医疗部门出具了无禁止结婚疾病的证明,双方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原告称被告串通保健院办理虚假婚检证明,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婚前禁止结婚的疾病,故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目的是为了遗弃被告,称被告父母对其骚扰也无事实根据。(2)原、被告间的纠纷原告存在着重大过错。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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