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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属于无罪认定,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毕某某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不论是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毕某某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问题提示:当事人能否凭检察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直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确认决定是否就是不予赔偿决定?当事人能否对此申请复议?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法委赔字第15号(2006年12月11日)
  【案情】
  赔偿请求人:毕某某。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复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04年4月16日,毕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毕某某被逮捕。后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29日,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当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5年8月9日,毕某某被取保候审。2005年12月9日,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认为毕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经侦查终结,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追究毕某某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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