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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公共场所,公然对学生、妇女、老幼等弱势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行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惩治

————朱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

裁判规则

  对于在公共场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朱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5月出生,无业。

 被害人周某,女,2004年4月出生,某学院学生。

 被告人朱某某因感情问题对被害人周某不满,于2023年5月5日,携带水果刀翻墙进入校内欲报复周某。当日18时50分许,朱某某尾随周某与同学马某某至行政楼前,遂从背后挟持周某并将水果刀抵住周某脖颈处,马某某制止并准备夺刀时,被告人朱某某持刀连续捅刺周某颈部、腰部等部位,办公室内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并呼叫学生到场帮忙、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走,周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周某属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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