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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竞技类体育教学课程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要充分考虑参与者年龄、意愿、心智、经验、受伤原因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属于自甘风险

————胡某诉黄某及其监护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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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胡某诉黄某及其监护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10岁的黄某与11岁的胡某系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2023年12月13日,二人在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分组踢足球时,黄某为争抢足球,将被胡某踩在脚下的足球踢走,导致胡某摔倒骨折。经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

  事发后,胡某法定代理人与学校达成调解协议,由学校赔偿6万元并约定不再追责。随后,胡某起诉要求黄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并将学校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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