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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募基金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应以非法集资犯罪论处

————巨如集团、胡某某集资诈骗案

裁判规则

  以私募基金之名实....(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巨如集团、胡某某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巨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巨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如集团),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2018年6月22日被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单位巨如集团、被告人胡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巨如集团有股权投资等主营业务,胡某某在募集资金时亦未挥霍,并有积极还款行为,故胡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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