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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提供足额担保并按时兑付的票据承兑行为,即便存在材料虚假,因未造成银行实际损失且未危及金融安全,不符合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实质危害性要求,不应认定为犯罪

————蒋某某被诉骗取票据承兑案

裁判规则

  提供足额担保并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蒋某某被诉骗取票据承兑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桂林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2月12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虚假的买卖、代销合同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其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司向银行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且自筹资金在到期日将承兑汇票兑付核销,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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