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2020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责任,主要理由为:陈某某点火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醉酒后寻求刺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只是为了发泄情绪;客观方面造成他人财物损失3370元,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同时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1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途经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镇西路宏×超市南面一街面房时,为寻求刺激,用打火机欲点燃丁某停放在一楼门外的电动车未果,遂点燃电动车上的手套,后又将打火机投入着火的手套中离开。路过的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着火导致丁某的电动车1辆烧毁、邱某停放在此路边的小型客车车漆、车轮轮眉等多处受损,上述街面房房门和墙壁被熏黑、街面房墙边(重力墙)堆放的木板过火。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67元(以下币种同),小型客车损失价值2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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